自贸大管发〔2023〕12号
机关各部门、保税区税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23〕10号)、《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片区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重大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摸清海关特殊监管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家底”,为助力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区提质升级提供基础统计信息支持。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打好打赢新时代“辽沈战役”,助力大连加速挺进“万亿GDP城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普查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客观准确反映片区经济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通过普查,客观反映全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第五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区内规上企业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大连保税区、大连湾里综合保税区、大连大窑湾综合保税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注重质效,切实提升普查工作质量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整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三)创新手段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突出更高质量做好普查,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压实责任,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
本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片区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招商平台、法人空间等信息化系统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形成部门联动合力。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帮助。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经济发展局、党群工作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与数据共享、协助清查及普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由综合监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度创新二局(行政审批局)、保税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制度创新二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业及平台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投资促进局负责和协调;涉国有资产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与领导小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对比确认。
不在此次片区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所在街道负责,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需配合做好数据共享及对比确认等相关工作。
(三)充分做好支撑保障。财政金融局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对普查所需要的经费支出做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发展局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将资金拨付与工作质量一并考虑,确保资金使用质效,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四)强化普查宣传引导。经济发展局要会同党群工作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大连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关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