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 商环境,充分发挥大连保税区在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中的引擎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总部经济政策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项目落户奖励。新设外资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新设立内资企业,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10亿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兑现。
----经营贡献奖励。新注册的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按照其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不超过70%的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达到经营贡献奖励条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50万元以上的,按其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9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办公用房支持。对新入区总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办公用房3年。
二、金融产业政策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促进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保税区金融产业和金融人才集聚发展。
新注册的符合要求的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及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股权交易及证券期货、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及结算中心、金融中介配套服务等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可享受如下奖励:
----落户奖励。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资金在实缴资本到位第二年起分五年兑现。
----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自下一年度起,按照企业上年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不超过70%的贡献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贸易及招商服务政策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贸易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保税区各专业市场内贸易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励。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招商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设立的各类招商服务中心,并依据招商服务中心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办公用房支持。对新设立的招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三年办公用房支持。
四、临港产业政策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临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临港企业发展。
----经营贡献奖励。现有临港企业,年度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其年度同比增量部分不超过70%给予奖励;年度区级经济发展贡献500(含)-1000万元的,按其年度同比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新设立的临港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的,按其实现当年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现有临港企业政策执行。
五、科创产业政策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科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的科创企业,自注册年度起,按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高技术人员奖励。对科创企业高技术人员按个人工薪收入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六、文化和医疗机构政策
保税区管委会设立文化和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
----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企业,自注册年度起,按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注册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100%奖励。
附则:
1.新引进的重大企业集团总部、企业项目以及带动性强、区级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可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具体扶持方式,或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2.以上奖励政策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奖励、高技术人员奖励、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等依次兑现,奖励总额以企业本年度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作为上限。
3.以上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具体的认定标准与实施细则另行颁发。
4.本政策由大连保税区管委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5.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有特殊约定外,企业和个人享受政策期为五年。本政策将随国家及省市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