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体育局-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变动办理(休、复学)
事项名称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变动办理(休、复学)
事项类别 教育
牵头实施部门 教育文化体育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教育科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公民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休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满后,尚未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的,应及时复学,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休学期限不能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须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到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安排随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误课两个月以上或累计误课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电话咨询0411-88036294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8036294
办公地点 保税区管委会22楼2210室
办理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的每周的周一、周四(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收费标准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同意,填写、打印学籍异动联系表,系统核办。
3.区教育局审核相关材料,批准,系统核办。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电话反馈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休学申请 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休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满后,尚未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的,应及时复学,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休学期限不能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须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到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安排随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误课两个月以上或累计误课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申请人
复学申请 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休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满后,尚未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的,应及时复学,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休学期限不能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须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到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安排随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误课两个月以上或累计误课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申请人
诊断证明 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休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较长时间停止学习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或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满后,尚未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的,应及时复学,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凭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休学期限不能超过义务教育适龄期。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须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市)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到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安排随原来班级学习。一学年内因休学连续误课两个月以上或累计误课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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