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关于转发《报送2014年1—6月份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4-06-06 15:45:11浏览次数:6370次

    区内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4年1—6月份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请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有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4年7月1日前报送经贸合作局,逾期不予受理。现将通知转发如下:

    关于报送2014年1—6月份
    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4】426号,以下简称《目录》)的精神,为做好2014年1—6月份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通知》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这次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及申报说明(见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表2,要EXCEL格式)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申报项目汇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

        联 系 人:王 健    任珊姗
        联系电话:87313086
        传    真:87317579
        

        附件:
        附表1: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附表

        附表2: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附表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