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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公司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要支付哪些经济补偿?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5-05-28 17:23:44浏览次数:6739次

        赵先生问:我单位一名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适应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我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现在我单位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要支付哪些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