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自贸区范围内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十六条规定及《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大财监〔2024〕290号)工作要求,我区范围内各代理记账机构需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做好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事项
(一)网上备案流程:代理记账机构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网址http://dljz.mof.gov.cn/),填写年度备案信息,通过“附件上传”模块上传备案材料(上传材料需是原件扫描件)。财政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视为备案登记工作完成,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备案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含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由我区迁至其他区域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三)备案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结束。
(四)上传的备案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原件1份。
2.《新增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原件1份(新调入人员提交)。
二、相关要求
(一)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行业管理政策,按时间节点完成本机构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网上备案上传的材料需要加盖机构公章,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二)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将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doc
2、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docx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
(大连保税区)财政金融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