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XKWS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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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注销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
中介服务事项 | 出具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35号令)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能够出具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的机构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