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中央企业除外)
职权编码 XKAJ001
职权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剧毒、易制爆化学品,有储存经营,中央企业除外)
子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大安监管三〔2013〕4号)第九条:其他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注册地)区级发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无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首次申请也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令)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