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QTAJ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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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