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放射工作人员许可
职权编码 XKWS008
职权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许可
子项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许可办理
中介服务事项 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证明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