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管执法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换发、变更登记
职权编码 XKSJ006
职权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换发、变更登记
子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中介服务事项 出具健康证明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大连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规定》(大食药监药流发[2015]247号)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健康检查机构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