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职权编码 QTAJ003
职权名称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子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核确定,负责本辖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省局书面提出暂停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终止该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省局授权,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标准化师资、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事业单位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培训、各市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培训由省局宣教中心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中省直企业自评员培训由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培训机构负责,各市直属及其他企业的自评员培训,由各市评审组织单位委托三级以上(含三级)培训机构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企业自行聘请经省局审核公告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审意见,同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公告的企业,颁发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全国统一式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二级企业由省评审组织单位颁发,三级企业由市评审组织单位颁发。
(六)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省局审核备案。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经省安监局审核公告的标准化评审单位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场调节价